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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一、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二)下列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法院需要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二、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可以拒绝法院的指定辩护。

  2、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法院为他指定辩护律师的,如果被告人坚决拒绝人民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他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应当记录在案。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又再次拒绝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其只能自己进行辩护,事后在要求委托辩护人或要求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法院通常都不会再批准。

  4、对上述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重新为其指定其他辩护律师。当上述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时候,无论有没有正当理由,甚至不管被告人是否愿意,法院都会强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辩护。

三、律师拒绝辩护和代理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条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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