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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金额达3000元就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胶东在线消息   面对此类新兴的诈骗模式,国家法律或者法规有没有新的条文改变,如何加强对此种犯罪的打击力度?烟台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张斌,在民声访谈中进行了介绍。

  张斌介绍,2016年12月20日,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了新的标准。普通诈骗罪,山东省诈骗金额达到6000元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电信网络诈骗罪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就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3千元以上,就达到立案标准。

  此外,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说嫌疑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活动,即使诈骗金额总数达不到3000元的立案标准,如果他有多次实施诈骗的情节,也有可能触犯这两个罪名,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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