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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重证据、轻口供”办理刑事案件【案情简介】2019年2月25日3时35分三某某报警称:“在家睡觉时有一陌生男子闯入家中,使用暴力强行与我发生性关系,请求公安机关查处”。接警后同德县公安局立即对此案展开侦查。经依法查证,锁定了嫌疑人洛某某。4月25日,将犯罪嫌疑人洛某某抓获。经过讯问,洛某某拒不交代作案事实。 【调查与处理】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2月25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洛某某从唐某镇托某村驾车行驶至唐某镇阿某某村时,突然想起家住该村的一名手机快播女子三某某,便产生了与三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犯罪嫌疑人洛某某将车停靠在路边,步行前往至被害人三某某家中,见大门敞开,随即进入卧室,发现被害人三某某是一个人在睡觉,遂心生歹意。在遭到三某某激烈反抗后,洛某某随手拿起铁棍,对被害人三某某进行殴打,将其暴力屈服后,实施了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洛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被同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洛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和殴打手段,强行与被害人三某某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罪。 【典型意义】犯罪嫌疑人洛某某到案后,心存侥幸,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查证属实的证据面前,洛某某终于低头认罪,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