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黄祖合律师网

GUILIN HUANG ZUHE LAWYER NETWORK

法律服务热线:

135-5833-2398

首页 >> 法律专长 >>死刑复核案件 >> 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案件规定
详细内容

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案件规定

什么是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5-5833-2398(微信同号)
电子邮箱:zuhe_2010@163.com
咨询Q Q :402464061
联系电话:广西桂林市建干路12号桂林民丰国际大酒店一楼

关注我们

桂林黄祖合律师网

GUILIN HUANG ZUHE LAWYER NETWORK

技术支持: 华企网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