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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除论

 

论死刑的废除

死刑产生于古代,是迄今应用最久的刑罚,因为剥夺人的生命而被称为死刑,每个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生命权,生命是平等的,因为人行为的违法从而对其赋予死刑的惩罚,这明显了违背人道主义精神。目前国际社会对死刑存废问题正进行着一场持续的争论,各国也相继开展死刑改革运动,部分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或者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条件,死刑废除是一种社会潮流和趋势 ,废除或者严格限制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大众共识,其废除运动也是一条漫长之路。

、死刑概述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亦称极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有很多个,而死刑就是其一,也是人类最早产生和应用最久的刑罚。它被称极刑是因为其以剥夺人的生命作为惩罚的手段,生命一旦被剥夺,从而将不能再恢复,具有不可挽回性。从通常指犯人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行刑者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利,采取法律规定的手段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以惩治犯罪者。死刑代表着一种杀人者死的正义观,它的产生源于动物趋利避害的本性,人类最初为避免遭到其他生物的侵害,他们为此采取许多防止措施,最后决定采用将入侵者杀死的这一种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方式,这种方式慢慢的就演变成死刑制度。

(二)死刑的产生与发展

死刑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其与民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与中华文明同发展进步,具备着浓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死刑废止论”源于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书《论犯罪与刑罚》,在书中他激烈的抨击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专制刑法,并首次提出“死刑废止论”[1。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掀起了一场影响深远、震惊世界的思想启蒙运动,当时的思想启蒙家卢梭、孟德斯鸠等人高举着民主、自由、平等的旗帜,追求人人平等、人权自由、社会民主的理性目标,文艺复兴运动冲破封建社会和等级的束缚,打破陈旧观念,解放人们的思想,绽放人性之光。在这样的环境下,“死刑废除论”应运而生,符合时代潮流,迎合人们的心理需要,掀起一场持久的大讨论,至今一直成为世界争论的不止话题,《论犯罪与刑罚》也成为一本举世曙目的不朽巨著。

贝卡利亚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人道主义的观念出发去阐发问题,提出新的刑法观念,揭露古代刑法制度保留野蛮痕迹的法律的弊端。书中其引用了培根的一句话:“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务,人们不应期望播种和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他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2这句话正形象的说明了死刑废除论的发展历程,贝卡利亚作为播撒种子的人,他所提出的死刑废除论在社会的争论和发展进步中不断成长,经历着漫长的培育过程,至今还处于成长阶段,正一步的迈向成熟。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有这样一句阐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1]。这里可以看出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是阻止罪犯再次违反法律,再次侵害其他公民的权益,杀一儆百、以儆效尤,加强预防。[3他还认为法律从某些角度是荒谬的,死刑废除论以国家存在为基础,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可是它的惩罚方式未免过于残忍,用法律赋予相应的国家机关权利,使他们成为公共的杀人者,就这样结束一个人的生命,没有改过自新,再造福社会的可能机会。犯罪是多种因素结合影响造成的,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家庭等多种原因综合影响,并不是对犯罪者使用死刑就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决死刑问题还需要从根源上采取措施。犯罪的原因是个人的素质水平、道德意志等内因造成,只有加强教育再从外界给予约束才能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相反可能会适得其反,反而引起社会人士的怜悯心以及对社会的不满,则将与死刑设立的目的相差甚远。要是案件时冤假错案,那么已经被执行死刑的那个人就成为替罪羊,不得安息,因为法律绝对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杜绝冤假错案。

20世纪,死刑运动在世界各国得到迅猛发展,部分欧洲国家和拉美国家在立法上对所有罪行都废除了死刑。可是20世纪中期,部分国家又恢复了死刑,并把其变成一种政治工具。现在21世纪,死刑运动还在发展,200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28个,达60%。死刑运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进步,人类思想观念的转变而继续发展。

二、死刑废除的原因

(一)死刑与生命权

生命,每个人都在享有着的东西;生命权,众人皆知的权利。生命权的主体是个人,客体是我们所享有的一切生命权益,它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权。没有生命,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我们日常一言一行都离不开生命。废除死刑是尊重人的生命权,是生命权内涵在新时代的一种提升和凝练。赞成死刑的学者认为国家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了国家和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甚至是生命权,以保全大局,维护社会稳定。卢梭的主张是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条约应该保全缔约者的切身利益。用各种手段,采取冒险的方式,有所牺牲等换来目标的实现这是可以接受的,如此的相互牺牲,就是生命的价值体现之一。

但是,我认为生命权作为一项活着的权利,生命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能被国家以合法的形式随意剥夺。死刑附上国家合法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与保障生命权是背道而驰的。贝卡利亚就认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曾说人们在最初订立社会契约论时交给国家的是尽量少的权利,并没有交自己的生命。另一个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人类割舍部分权利组成国家权利时,并没有割舍生命权。任何人都不能把多于自己所有权的权利给予他人,更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让渡给他人任意的主宰。生命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国家不能采用刑罚手段而强制剥夺人的生命,它是高于国家权利的人权。笔者认为人有自由享用自己生命的权利,任何人无权侵犯,生死的决定权在于个人手中。为了维护人权,爱护生命,废除死刑正是合理之举,是对人生命权的尊重。

(二)死刑与人道主义

自启蒙运动以来,人道主义倡导的各种主张越加得到人的重视,日益得到人们的推崇。而死刑却与人道主义的主流相反,是对生命的轻视,是对罪犯乃至整个人类的不人道。死刑倡导的文化价值观念和人类的发展方向南辕北辙,与人道主义相矛盾。如何对待自己的同类是人道主义关注的问题,与卢梭认为的“对犯罪处死刑,当他做公民不如当是敌人”[4的观点相反,罪犯也是人,是构成社会的一部分,其生命也是等同于他人的生命,一样的可贵。一个人犯罪不能全部归责于他本人,原因与社会密不可分,社会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证明死刑的合理性而把犯罪人视为敌人,暗示着这样一种思想:宣布一个人是敌人,就有理由对其精神和肉体进行任意践踏和折磨。进而刑罚成为政治统治的工具和傀儡,而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人权也被任意侵犯。当然,死刑执行的残酷性也违背人道主义,各国目前尚存在的枪决、注射、斩首、绞刑等方式,每一种方式都不可能做到无一丝痛苦的死亡,只是不同的方式残酷性不同罢了。毕竟采取暴力方式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不可能做到非残暴手段,事情的本质就摆在那里。[5

(三)死刑与无辜

死刑作为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在适用条件上有严格的限制因为稍微不慎,就会错杀无辜,使一个人的生命永远无法挽回。无辜就是死刑适用不当,不严谨,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就执行死刑而导致的严重后果。因此在死刑的适用上要严格限制,只有经过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才能执行,切不可随意适用。

在我国就曾出现过著名的冤假错案,典型的就是“409案”,即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呼格吉勒图和朋友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第一毛纺家属区的女厕内发现一具女尸,此案因被害人女子下身裸露而判定为强奸杀人案。从当年的49日报案到610号,仅61天案件就从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和法院走完一系列程序,报案者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元凶并由内蒙古高院核准并执行死刑。原以为此案就此告一段落,没想到2005年内蒙系列奸杀案犯人赵志红的落网,其坦白所为的第一起命案就是19964月在第一家毛纺厂家属区奸杀案,供述和案发现场等一些列证据吻合,这才把十年前的呼格吉勒案重新翻出来,也才有后续的再审程序,还呼格吉勒清白。从2006年开始启动调查程序到2015年才进行再审,又是一个十年过去,直到2015年才真正判定赵志红为409案的真正凶手,呼格吉勒才真正洗清二十年的冤屈,国家给予二百多万巨额赔款,可是又有何用,人已经被执行死刑,金钱无法买回生命,再多的金钱也无法弥补这个悲痛给家人带来的精神伤害。

试着追问当初在呼格吉勒图报案后为什么仅仅60天的时间就被认定为凶手并执行死刑,当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要是真正做到如此那为何成为一起冤案,答案不问自知。案件疑点众多,当年提取死者体内的精斑在重审时为何无故遗失?案发现场没有斗殴厮杀痕迹,被害人身上也没有受伤部位,又为何存在现场血样,血样何来?问话笔录更是疑点重重,多次嫌疑人交代没有作案,警方出现“你胡说”的对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这些都不尽让人质疑,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法院的审判执行,三道法定程序层层制约,为何还如此轻易出现这么一起让无数人义愤填膺的冤案。

死刑就是可能这样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结果,一个无辜的人被执行死刑后,生命永远不可再生,社会的遗憾,家庭的悲痛从此也成为一个永远的创伤,这就是死刑的惨重代价。因此从这点来看死刑的废除则会避免无辜生命的被害,从这点上死刑废除具有很大必要性。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制建设的缺陷 ,法律作为维护人民权益的有效手段,反而成了剥夺人生命的武器,那这样的法律又有何价值。我们不得不反思,是法律制度的漏洞,或是法治队伍的素质,亦或是司法的公正性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从此案中反思,吸取教训,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法制中国。

(四)死刑阻碍国际交往

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进步离不开国际社会,尤其是现在日星月异的中国,实现中国梦、发展成为世界强国指日可待。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相互影响联系,对于目前中国仍保留死刑制度有所争议,有的报道和批评并不完全符实,但是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废除死刑或者更加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废除死刑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向。中国实行一国两制的制度,大陆实行社会主义,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目前港澳两个经济特区是死刑废除区,大陆依然适用死刑,只是在死刑的适用上赋予更严格的条件。同一个国家,不同地区对死刑的适用极为不协调,甚至在实践中会加剧冲突,比如“张子强案”和“李育辉杀人案”,这两个案件震动两岸人民甚至海外,并引起两地刑法学界的强烈争论。

除此之外,世界法律的发展也要求废除死刑,在21世纪和平世界中,死刑被更多人反对,保留执行死刑会被强烈谴责。经济政治全球化,国际社会部分国家废除死刑的实践以及死刑观念变革的因素,成为推动死刑改革的有力力量和动力。就像法国著名刑法学家戴尔马斯指出的:法的世界化不再是一个人赞成或者反对的问题,而是事实上法正变得越来越世界化。

三、死刑废除的各国实践

按照死刑的废除程度以及各国死刑的废除实际情况,可以将死刑政策分四类,分别是:绝对废除死刑、部分废除死刑、事实上废除死刑、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其适用。

(一)绝对废除死刑

绝对废除死刑的代表国家有委内瑞拉、多哥以及欧洲的大部分国家。委内瑞拉,是世界上废除死刑最早的一个国家,在1963年就废除了死刑。1865年,圣马力诺也相继废除死刑。2009年,西非的多哥也宣布废除死刑。下面重点介绍下欧洲英德两国废除死刑的历程。

英国在18世纪时死刑罪名有200多种,其死刑的废除从对偷牛马等行为适用死刑的规定开始。二战后,英国死刑废除得到大的进展,1956年的暂停执行死刑的修正案得以通过。接着关于谋杀罪的死刑,叛国罪和海盗罪及军法中适用死刑等规定,英国相继将其正式废除。英国正式废除死刑是在1999年公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和《欧洲人权公约第六号议定书》这两份文件上,以国际公约的形式正式宣布废除死刑,从此英国司法实践中不在有死刑制度,死刑执行在英国成为历史。[6

德国的死刑废除之路则比较缓慢。《德意志帝国刑法》规定死刑是谋杀和企图危害皇帝统治的极刑。魏玛共和国时期,废除死刑曾被德国社会党提出将其纳入宪法就未得到同意。德国在1933年以前已经废除死刑中关于财产犯罪的相关规定,与英法两国相比,执行死刑的人数也低于那两个国家。在希特勒时期,纳粹党反而没有继续废除运动。在联邦德国时期,最早废除死刑的举措是右翼党的举措,以来阻止盟军对战犯执行死刑。1952年修宪案中,又提出废除死刑的议案,很可惜最后投票同意废除的是146票,不同意的占151票,151票对146票,该提案被否决了。在后面相当长的时间了,联邦德国推动死刑废除的举动没有较大举措和进展。[7

(二)相对废除死刑

部分废除死刑的国家有巴西、秘鲁、以色列。库克群岛等国。本文就以巴西和秘鲁为例进行阐述介绍。

巴西早在19世纪八十年代对一般犯罪不适用死刑,到了二十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巴西也并没有判处一例死刑案,虽然巴西政局动荡,政治混乱,并未受到社会的影响。1988年巴西《宪法》也规定死刑不得用于刑事司法系统,但在战争状况下可以使用。巴西在1995年曾向联合国提出其司法制度中希望不存在死刑制度。后来巴西不断签订各项议定书,死刑制度慢慢的废除部分,比如只适用于战争状态,平时一般犯罪不允许随意使用。

  秘鲁的死刑废除制度相似巴西,可能因为地理位置因素的影响,死刑也只适用于战争时期这种特别的情况。自1970年至今,秘鲁一直没有执行过死刑,足以见得其对死刑适用条件上有严格的限制。[8

(三)事实上废除死刑

在事实上废除死刑,死刑不再适用的国家以韩国和俄罗斯最典型,但是它们在立法上仍有死刑规定,在今后的发展中,他们正努力从立法上也相应废除死刑。

韩国的刑事法律体系由《刑法典》和刑事特别法构成,其中沿用的是1953年的《刑法典》,刑事特别法有100多个,且其规定的死刑罪名有100多个,堪称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韩国《刑法典》第41条规定死刑罪名有内乱罪、杀人罪等十多个罪名[9。《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有精神障碍和妊娠中妇女停止适用死刑,待其恢复或者出产后再予以执行。《少年法》也规定未满十八岁的少年不适用死刑。韩国的死刑制度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这两处规定类似于中国的死刑制度

说到俄罗斯,其历史中出现一位被称为“世界上废除死刑的第一个成功者”的女皇,她就是彼得大帝之女叶莉扎维塔女皇,在其执政期间,即1741年至1761年期间停止执行过死刑,从而也留下一世英名。俄罗斯废除死刑的运动从1971年的十月革命开始,后期相继有所发展和运动,在前苏联的几部刑事法律中都没有关于死刑的规定。但是后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增加了死刑可以作为主刑适用的规定[101999222日始,该国不再适用死刑,俄罗斯也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典型代表国。

(四)保留死刑但是严格限制适用的国家

目前还有部分国家保留有死刑的规定,但是在死刑适用条件上做严格的规定,避免死刑被普遍适用。典型的代表国家有中国和美国,本段就阐述美国的死刑制度,中国的死刑制度下文做具体说明。

美国是一个没有统一刑法典的国家,其曾于1967年废除死刑,但是十年后,即1976年因为受极高谋杀率的影响又恢复了。死刑不仅适用于杀人罪,还适用于间谍罪等罪名,部分州的刑法还规定适用于强奸未成年人等罪。美国共有53个司法辖区,超过半数的辖区适用死刑[11。美国的部分州并没有限定死刑适用的最低年龄,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可适用死刑,有的州甚至对年仅13岁的少年犯也允许适用。到了2005年,联邦最高法院才表决裁定,死刑不再适用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犯人。[12类似于韩国的一项死刑制度,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对精神病患者并丧失行为能力的罪犯不得执行死刑。同时美国还规定并执行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加以限制死刑的适用,死刑执行方式有注射、枪决、赌气、绞刑、电椅五种行刑方式,这五种执行方式也因为人道文明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的排列顺序,其中最人道的当是注射刑,最次之为枪决。在美国历史上首次枪决执行死刑的是2010年对罪犯加德纳适用的,成为枪决案的开端。[13

(五)各国死刑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世界各国都结合本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实践,相继对本国死刑制度进行完善,有直接全部废除的,有慢慢相继废除的,有的则是在适用条件上更加严格限制,使其不能被轻易适用。他们的关于死刑的法制进程从整体上可以看出死刑废除是大势所趋,是一种历史必然。

我国目前还存在死刑,但是各国的死刑制度给了我们很大的借鉴意义,死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各方面情况,综合各因素,从基本国情出发,寻找一条适合本国国情,顺应民意,有中国特色的死刑废除道路。首先,从我国的历史方面来看,因为我国的死刑有着悠久的历史,已经在人民心中根深蒂固,要想从有到无还需要一个过程,给人民一个适应接受的过程,使其明白死刑并不是惩罚犯罪的最有效方式。其次,我国目前尚存在死刑是因为死刑对惩处犯罪分子还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是一种严厉的,有效的惩罚方式,这种方式的适用能让广大人民接受,这是死刑存在的意义性。再次,死刑废除需要其他采用其他的惩罚措施替补,目前我国的刑法制度没有健全,只有当健全法制后,废除死刑不会造成法制上的空白和漏斗,弊端减少甚至到没有,在时机合适、条件相对比较成熟时再废除。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废除死刑不能盲目照搬别国的经验或者做法,在借鉴的同时要综合本国实际,我国死刑的废除是一个漫长的进程,需要从有死刑制度到日益完善,再至严格限制并减少使用,从一点一点的废除至完全废除,如此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是一个有死刑制度并严格限制其适用的国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会成为一个死刑完全废除的国家,届时我国就不存在死刑如此一个酷刑,与国际接轨。

四、我国死刑的现状

(一)中国的死刑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国的刑法规定有死刑制度,但是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其适用要求有非常严格的条件。

我国死刑制度从1979年刑法制定颁布以来,1997年、2011年、2015年一直不断完善修正以适应社会的进步。1979年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级的犯罪分子”,1997年有两处修正,一为将第43条中的“罪大恶极”改为“罪行及其严重”;二是将第44条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因此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绝对不适用死刑,完全排除了这两种情况适用死刑的可能性。2011年又增加一款“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还设立死缓制度,进一步缩小死刑适用的范围,防止死刑滥用,控制死刑的普遍适用。

在死刑罪名上也是不断通过修订减少。1997年开始为28个,后来完善为74个;1997年修订后变为68个,2011年修订刑法后有55个死刑罪名;而201511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九)》则对死刑制度作出更大的变化规定,取消了九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这九个死刑罪名的取消也是在《刑法修正案 (九)》三次审议过程中第一次审议的内容和成果,《刑法修正案 (九)》的规定意味着死刑适用的范围得以缩小,并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也显示着我国在死刑废除论上的一个发展倾向。

我国的只规定枪决和注射两种死刑执行制度,以枪决为主要方式,一方面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减少死者的痛苦,另一方面也降低成本,减少开支。

(二)中国废除死刑的历史和现状

中国最早提出死刑废除论的是沈家本,他提出减省死刑论和废除死刑的两步废除论,虽然当时没能成为现实,但有利于促进我国当代死刑废除的发展。中国有着悠久的封建专制制度和封建文化,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更是君主掌握政权的一种体现。古代存在着众多的死刑,也有很多的执行方式,死刑制度和执行方式随着朝代的更迭和历史的演进得到不断修改和完善。

目前对于死刑废除,我国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分别是死刑保留论、死刑立即废止论和死刑渐进废止论。第一,持死刑保留论的学者认为我国当前仍是发展中国家,基于当前的基本国情和历史因素的原因,中国国情民意和群众反抗犯罪的意志决定着我国应该保留现有的立法和司法体制,保留死刑制度但严格限制其适用,在近期不可能得到真正废除,而是集中于如何使死刑得到更少的适用和较多的限制[14。第二,持死刑立即废止论的学者,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认为死刑是不文明的惩罚方式。这种观点的持有者当前比较少数,如曲新久教授就认为死刑应当立即废除,越早越好[15。第三,死刑渐进废止论的学者则介于前面两种观点之间,认为死刑应该废除,但是基本国情要求我们废除死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胡腾云教授就是这一观点的学者代表,他认为当前我国条件尚不具备,不能脱离社会实际而任意废除,但是废除死刑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和必然的趋势[16。应该结合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死刑制度,参照其他国家废除死刑的实践,避免出现其他国家曾经出现的问题 ,时机合适时,死刑制度自会被废除,实现立法和实践的真正同步。

(三)我国关于死刑的经典案例

关于死刑,在我国历史现实中存在很多比较出名的案例,比如说西安咸阳案著名的“枪下留人”案,著名的内蒙的呼格吉勒图冤家错案。

“枪下留人”案中,犯罪嫌疑人董伟在第一次执行死刑时幸运获生,但是最后的判决还是没有他逃脱判决并执行死刑的命运。在他第一次即将执行死刑前的最后四秒时,最高院紧急下达了“择日执行”的通知,把他从枪决现场成功解救。因为犯罪嫌疑人董伟的代理律师以该案有疑点为由向最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查清事实,所以最高院在最后的四秒内做出决定,要求择日执行。可是后来董伟还是没有逃脱被执行死刑的命运,过了几个月后他最终还是被枪决了。这正是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刑法的地位,从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国律师的敬业态度,同时也折射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可是呼格吉勒却没有这么幸运,他在仅仅61天时间久被确认为凶手并执行死刑,十年后真正杀人凶手的抓获坦白才开始把呼格吉勒图案翻出,疑点重重,近二十年后此案才真正进入再审程序,2015年内蒙高院才真正判定无罪,背了二十年的冤屈得以洗清,可是生命已经不复存在。为何当初在定罪审判,死刑复核时做不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成,不能充分发挥高院的死刑复核程序,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同样的死刑复核程序,却造成两种不同的后果,虽然最后都没有脱离死刑,但是作用也存在明显不同,起码董伟还是可以多留世数月,而被迅速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案却成为我国法制建设路上一直敲响的警钟,促使我们去反思问题的原因所在,绝不能让这样的悲剧重演,无辜的生命再错杀。

(四)中国仍然存在死刑的原因

一是文化因素。中国历史文化悠久,死刑制度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死刑因为已经实行了数千年,受文化的影响,大部分公民有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中国传统法律追求公平正义,死刑恰好可以满足人们的这一心理。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各种历史文化因素,结合人民心理,尽量做到群众能普遍接受。当然也不能忽略西方的理论思想和国家各国的时间成果,总结经验的同时要做到实践与理论的结合,走具有中国特色的死刑废除之路。

二是经济因素。当前我国正是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被分化的更加明细。伴随着社会诱惑更加多样化,犯罪率也有所上升,尤其是大案屡发不止,执行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只是实现了对犯人的惩罚,不会有根本性转变。当然执行死刑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不可否认,也有利于阻止犯罪的猖狂势头。

三是政治因素。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任何法律的制定都需要经人大投票通过。而人大代表着民情民意,法律制定废除有人大决定,需经过人大代表同意,且要要征集民意。从当前广大人民的思想来看,大家对于废除死刑还不能达到完全接受的地步,因为大家还认为死刑是惩治犯罪的有效手段,能有效遏制犯罪,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代表着广大群众呼声的人民代表不能轻易行使其手中的权利轻易废除死刑。

(五)对我国废除死刑的展望

废除死刑已经是一种大势所趋,历史的必然。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快速发展,政治稳定 ,文化进步,国际地位的提高,废除死刑更是不可逆转。笔者认为,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文化制度,中国要废除死刑,要实现理论、实践和立法的同步。

1.        思想上,广泛通过法学理论学术界的学者宣传死刑废除论,呼吁人权保障,尊重生命,不断进行思想传播,解放思想,如张明楷主张的“向决策者证实死刑的弊害,使决策者不继续相信死刑是维护治安的有效手段”。从而使决策者更新认识,也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逐步接受废除死刑。引导民意转变,摆脱浓厚的中重刑主义传统,避免国民再有死刑是惩罚犯罪的最有力武器的思想,而是还有其他更有效和人性化的方式,从而使国民的思想更加的理性和进步。

2.        实践上,逐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发挥死刑缓期执行的作用,追求死刑的宽缓化。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尽量不适用死刑,尽量维护每一条生命,尽量少杀,做到慎杀。正如毛泽东所说,死刑不能不用,又不能常用,要有限制的使用。要加大死刑的适用限制,不能局限于“罪行及其严重”如此笼统的规定,要将这一标准细化。有效利用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在没有充分的理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就应该优先考虑适用死缓,给罪犯同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实践证明,众多罪犯在两年的改造得到减刑而免于执行死刑,这样又多了一个为社会造福的人,成功挽救了一条生命。

3.        立法上,要实现立法的同步化,完善现有的死刑制度,严格死刑的适用标准,减少对死刑的适用,逐渐消减死刑罪名,如201511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就消除了九个死刑罪名,说明我国死刑制度的一大进步。某一项制度的执行必须从立法开始,做到有法可依。废除部分不必要的死刑,延长有期徒刑的刑期,完善无期徒刑制度,加大监狱管理,严格审查假释、取保候审等情况的适用,注重对犯人的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争取其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要具体化死刑的适用规定,明确解释“罪行极其严重”等词的解释,这样才能明确死刑适用的严重犯罪程度。还要完善死刑核准制度,允许律师介入,给予犯人足够的申辩机会;高级法院做好死刑复核工作 ,比如建立死刑复核庭,区别死刑复核程序和二审的审判工作,实现二者真正分开。随着时机的成熟,死刑终会在有一天得到真正的废除。

4.        积极加入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交流,吸取别国在死刑废除实践的教训,借鉴经验,争取在死刑废除之路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五、结语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一直贯穿着儒家思想,历史中虽然存在个别特殊时期重刑罚制度,但是我国并不是一个重刑罚的国度。当下天下太平,百姓安居乐业,社会良性运转,法治社会的构建更需要我们用新思想和新思维去迎接未来的发展。死刑存废一直备受国际社会关注,死刑的弊端显而易见,比如剥夺人权、违背人道主义,违背民意等局限性,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死刑在我国还将会长期存在。我国立法将会更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在立法、司法实践中不断进行改革,使我国的刑法体系更符合本国国情,又与与国际接轨,从严格限制适用,缩小适用范围开始至真正的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也是我国法制社会构建的一大进步,法制中国将迈向一个新的高度和台阶,既是顺应民意,也是尊重人权,将更加得到百姓的拥护,中国梦的实现也将更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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