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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就在身边,知法才能守法

我国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开始施行,分为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刑法总则共分五章,101条;首先是刑法适用的原则与范围;其次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阻却犯罪成立的正当行为;再次就是刑罚论部分,包括刑罚种类、量刑制度、行刑制度以及追诉时效制度等等。刑法分则共分十章,351条;主要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罪。总体而言,刑法就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的法律。

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区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不是阻却犯罪的正当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那这个行为就是犯罪,反之,就不构成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行为是否违反某种法规或规章制度;

2、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

3、后果是否严重;

4、数额是否较大;

5、行为是否出于故意;

6、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目的;

7、是否使用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方法;

8、行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实施;

9、是否首要分子等等。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以及整个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都占有核心地位。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是否成立犯罪,原则上只能以犯罪构成作为标准进行判断,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是成立犯罪的行为。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就是说明什么样的社会主体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有两类:一是自然人主体,即公民;二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即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是基础、是原则,单位犯罪则是例外。只有刑法明确规定的少数罪名才可以既由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也可以由单位作为其犯罪主体。关于自然人犯罪主体,要求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主要涉及两个问题,或者说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1、刑事责任年龄问题;2、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即指对违法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可以理解为以14周岁和16周岁这两个界点所分成的三个时期: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上有三个年龄层次:首先是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2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其次是绝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承担刑事责任;最后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这里又分两个层次,一个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另一个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要求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的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决定自己是否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与前提,没有辨认能力就谈不上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则反映人的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则表明行为人具有辨认能力,但有辨认能力不一定就必然具有控制能力(如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形下按照胁迫人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及程度的主要因素有:年龄、精神状态、生理功能发育正常与否等。

(2)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

一般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来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进行分类。以三分法为准来掌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两类:即不满14周岁的人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指已满16周岁的人。这两类比较简单,主要看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主要有这样几类人员: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二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1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孝昌县小河镇堰口村附近的治超卡点工地上面的钢管等物品共计11袋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957元。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张某某经鉴定为精神发育轻度迟滞,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被鉴定人张某某评定为符合“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但对其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需要注意的两类人

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醉酒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而病理性醉酒是一种比较罕见的精神病状态;我们最常见的醉酒指的是生理性醉酒、普通醉酒。《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指的就是这种意义上的醉酒。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关键看其实施犯罪行为当时是否属于精神正常状态,如果是正常状态则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处于发病期间则以精神病人对待,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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