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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的效力:



1.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无效,因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债务人赔偿。

2.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要求确认新债无效或者变更、撤销。



二、关于"第三人"的问题::



1、第三人是否享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以外情形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第三人"在法律上具有的人格和;



2、对第三人是否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公民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双方都认为有损害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嫌疑而请求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撤消时..法院或有关部门应当审查"。因此,"法院或有关部门"是行使管辖权的。



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区别: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人应当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以连带共同的形式为债务人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连带共同是一种补充性的制度设计。《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将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可见,《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取消了传统的房屋抵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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